座椅头枕/R17
1. 头枕的安装
1.1. 头枕应该安装在M1类型汽车的前排外侧座位上。装在用于其它类车辆和其它座位位置头枕的其座椅也可以按照本法规进行认证。
1.2. 头枕应该安装在M2类(其最大质量不超过3500kg)和N1类的车辆的前排外侧座位上;安装在这种车辆上的头枕应该符合依据03修订系列修订的第25号设计法规的要求。
2. 装备或可以装备头枕座椅的特殊规定
2.1. 该头枕不应成为增加乘员危险的因素。尤其头枕在任何使用位置上,都不应有任何可能对乘员造成危险的凸起或尖棱。
2.2. 位于法规定义的区域1内的头枕,其前、后表面都应通过吸能性试验。
2.2.1. 如果按照本法规附录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头型的减速度大于80g的连续时间不超过3ms,应认为满足要求。同时,试验过程中或试验后,不得有危险的边棱出现。
2.3. 位于R17第6.8.1.2.2条定义的区域2内的头枕,其前、后表面都应装有衬垫,以防乘员头部与骨架部分直接接触,并且满足适用于区域2内座椅后部的规定。
2.4. 上述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不适用于后排座椅头枕的后表面部分。
2.5. 头枕在座椅或车身构件上的固定方式应保证头枕在试验过程中,由于头型的作用压力,其衬垫内或头枕与靠背连接处,不得出现刚性的可致伤害的凸起。
2.6. 对于装有头枕的座椅,若其头枕满足第2.2条规定且征得检验部门的同意,可视为满足第1.3条的规定。
3. 头枕高度
3.1. 头枕高度应按规定进行测量。
3.2. 对于前排座椅其高度不应低于800mm,对于其它各排座椅不应低于750mm。
.3. 对于高度可调的头枕:
3.3.1. 对于前排座椅高度不应低于800mm,对于其它座椅不应低于750mm;该值应处于最高与最低调节范围之间;
3.3.2. 在高度750mm以下应无“使用位置”;
3.3.3. 除前排座椅以外的其他座椅头枕可调到高度低于750mm的位置,但要向乘员清楚地说明该位置不是头枕的使用位置;
3.3.4. 对于前排座椅,若被乘坐时其头枕能自动回到使用位置的话,则允许头枕在座椅无人乘坐时自动降至高度低于750mm的位置。
3.4. 为保证头枕与车顶、车窗和车身其它结构部件之间留有足够的间隙,第3.2条和第3.3.1条规定的尺寸对于前排座椅可以小于800m,对于其它座椅可以小于750mm,但该间隙不应超过25mm。对于带有位移装置并能调节装置的座椅,该规定适用于座椅能位移并能调节到的所有位置。在高度低于700mm时,不应有“使用位置”。
3.5. 对于后排中央座椅或乘坐位置的头枕,可降低第3.2条和第3.3.1条规定的高度,但不应低于700mm。
4. 对可以装备头枕的座椅,应满足法规R17第5.1.3条和上述第2.2条的规定。
4.1. 对安装高度可调的头枕,其枕用部分的高度按R17第6.5条规定的方法测定时,不应小于100mm。
5. 对安装高度不可调的头枕,其与座椅靠背的间距不应大于60mm。对安装高度可调的头枕,在头枕调至最低位置时,其与座椅靠背的间距不应大于25mm。对装有分体式头枕且高度可调的座椅或长条座椅,其处于所有位置时,都应满足本项规定。
6. 对整体式头枕,应考虑的范围是:在距R点540mm处与参考线相垂直的平面上。而且位于由通过躯干基准线两侧各85mm处的两个纵向垂直面所包括的区域内,在该范围内,若该头枕在按R17第6.4.3.3.2条规定的附加试验后,仍然满足下述第10条的规定,则允许一个或多个间隙存在。对于该间隙不论其形状如何,按R17第6.7条的规定测定时,其头枕骨架间距“ a”可以大于60mm。
7. 对于高度可调的头枕,如果按R17第6.4.3.3.2条规定的附加试验后,仍然满足第9条的规定,则允许一个或多个间隙存在。对于该间隙不论其形状如何,在按R17第6.7条的规定测定时,其头枕骨架间距“ a”可以大于60mm。
8. 头枕宽度应保证为正常坐姿的乘员提供足够的头部支承面。在按R17第6.6条规定测定时,应保证头枕两侧距座椅垂直中心平面的距离都不得小于85mm。
9. 头枕及其固定装置应保证在按R17第6.4.3条规定的静态试验方法测量时,头型的最大允许后移量X应小于102mm。
10. 头枕及其固定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以保证在按R17第6.4.3.6条规定的负荷作用下不被损坏。对带有座椅靠背的整体式头枕位于从“R”点沿躯干基准线向上540mm处且垂直于躯干基准线的平面以上的区域的座椅靠背部分应满足该规定。
11. 对安装高度可调的头枕,除使用者故意采用非正常的操作方法之外,不应使其安装高度超过工作极限。
12. 如果座椅或靠背在按R17第6.4.3.6条的规定试验后未发生断裂,则座椅靠背及其锁止装置的强度满足R17第6.2条的规定。否则,应能证明座椅能够满足该要求。
13. 关于移动行李乘员防护的特殊规定。
13.1. 如果座椅靠背和/或头枕构成行李舱的前方边界,当座椅处于厂家规定的正常位置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以保护成员不受前移行李的冲击。在R17法规附录9所述试验过程中及试验后,如果座椅以及锁止装置仍保持在原位置,则认为满足此要求。不过,在试验期间,允许座椅靠背及其紧固件变形,条件是试验靠背和/或头枕(肖氏硬度大于50A)部分的前轮廓不能向前方移出一横向垂面,此平面经过:
(a)所述座椅的R点前方150mm处的点(对头枕部分)。
(b)所述座椅的R点前方100mm处的点(对座椅靠背部分)。
不包括试样的反弹阶段。对整体式头枕,通过一垂直与距R点540mm的基准线的平面来定义头枕和座椅靠背之间的边界。在相应座椅及乘坐位置的纵向对称面内进行测量构成行李箱前边界的各个乘坐位置。在附录9所描述的试验期间,试验重块应放在被试座椅靠背的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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