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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椅靠背及头枕能量吸收性试验/R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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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3-09-28 10:25

座椅后背被试验的表面是指当座椅安装在车辆上时能被直径为165mm的球体接触到,并且位于下面定义区域内的表面。  

 

区域1    

1.1  对于不带头枕的独立式座椅,该区域是指位于距过座椅中心线的纵向中心面100mm的左、右两纵向垂直面之间,而且在过从靠背顶点沿基准线向下100mm处,并且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以上的靠背后面的区域。    

1.2  对于不带头枕的长条座椅,该区域是指位于距由制造厂提供的每个外侧座椅纵向中心面100mm的左、右两纵向垂直面之间,且在过从靠背顶点沿基准线向下100mm处,并且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以上的靠背后面的区域。    

1.3  对于带有头枕的座椅或长条座椅,该区域是指位于距座椅纵向中心面70mm的左、右两纵向垂直面之间,或在从R点沿基准线向上635mm处而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以上的区域。试验时对于可调的头枕,应该由调节系统将其在可调范围内调到不利的位置(一般是高点)。  

区域2    

2.1  对不带头枕和带有可拆式或分体式头枕的座椅或长条座椅,区域2是指位于过从靠背顶点,沿基准线向下100mm处,并且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以上的区域,但不包括位于区域1内部分的区域。   

2.2  对于整体式头枕座椅或长条座椅,区域2是指位于过从该座椅或该乘坐位置R点沿基准线向上440mm处,而且垂直于准线的平面以上的区域,但不包括位于区域1内部分的区域。  

区域3    

3.1  区域3是指位于R17法规定义的水平面以上的座椅或长条座椅的背部区域,但不包括位于区域1和区域2内部分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