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状和尺寸规定/R3-车辆部件E/e-Mark认证
1. IA类或IB类回复反射装置的外形和尺寸
1.1. 发光面的形状必须简单,且在正常的观察距离下,不易与字母、数字或三角形相混淆。
1.2. 尽管有上述要求,但是,允许采用与字母O,I,U或数字8相似的形状。
2. IIIA类和IIIB类回复反射装置的形状和尺寸(见本附录的附录)
2.1. IIIA 类和IIIB 类回复反射装置必须有特定的形状或者是一个等边三角形。如果某个角落刻有“TOP”字样,那么,该角落的顶点必须向上。
2.2. 发光面在其中心,可以有,也可以没有一个三角形的非回复反射区域,若有,该三角形的边平行于外部三角形的边。
2.3. 发光面可以是连续的,也可以是不连续的。无论如何,相邻的两个回复反射光学单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得超过15mm。
2.4. 如果相邻的各个光学单元的发光面边缘是平行的,且上述光学单元在整个三角形表面均匀分布,那么,就认为该回复反射装置的发光面是连续的。
2.5. 如果不是连续的发光面,那么,三角形每一边分开的回复反射光学单元(包括角上)的数量,不应少于4个。
2.5.1. 分开的回复反射光学单元不应被替换,除非,它们由已认证的IA 类回复反射装置组成。
2.6. IIIA 类和IIIB 类三角形回复反射装置的发光面外边缘长应在150至200mm之间。如果是空心三角形的回复反射装置,那么,空心三角形的边与最外面的边之间的垂直宽度应该至少等于最外面的发光面顶点之间有效长度的20%。
3. IVA类回复反射装置的形状和尺寸
3.1. 发光面的形状必须简单,且在正常的观察距离下,不易与字母、数字或三角形相混淆。但是,允许采用与字母O,I,U或数字8相似的形状。
3.2. 回复反射装置的发光面积至少必须为25 cm2。
4. 目测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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