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枕性能试验/R17
1 对于可调式头枕,在其可调范围内,头枕应处于不利的位置上(通常是高位置)。
2 对于长条座椅,如果骨架部分或全部(包括头枕部分)为一个以上的座椅共用时,则应该对这些座椅同时进行试验。
3 试验
3.1 包括基准线投影在内的所有的线,均应画在该座椅或乘坐位置的垂直对称面上。
3.2 移动后基准线是将相对R点产生向后373Nm力矩的初始作用力作用在模拟本法规附录3所述人体模型靠背的部件上来确定。
3.3 在头枕顶部向下65mm处,通过直径为165mm的头型,施加一个垂直于移动后基准线的初始负荷,其相对于R点的力矩为373N m。基准线应处在规定的移动后的位置上。
3.3.1 在头枕顶端下方 65mm处,如果有间隙存在而影响规定施加的负荷,则可以使该距离减小,以保证力的作用线通过邻近该间隙骨架的中线。
3.3.2 对于R17中第5.8条和第5.9条所述情况,应该使用直径为165mm的头型,对每个间隙重复进行试验。作用力应:通过该间隙小截面的重心,在平行于基准线的横截面上,并且相对于R点的力矩为373Nm。
3.4 确定与头型相切并与移动后基准线平行的切线Y。
3.5 测定用于允许后移量X。X为切线Y与移动后基准线之间的距离。
3.6 如果座椅或座椅靠背未出现损坏,则规定的初始负荷可增加到890N,以检查头枕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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