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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警告装置声学特性的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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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3-12-05 22:57

  6.2.1警告装置(E-Mark认证)应在消声环境中进行试验。或者,可以在半消声室里或在开放的空间里进行试验。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在测量区内有来自地面的反射。(例如,安装一套消声屏),在半径小于5m的半球形区域内1dB的极限,将测量到大频率。尤其在测量方向和仪器及传声器的高度上要进行校核。被测量的声压级应比外界噪声级至少低10dB。试验装置和传声器放在同一高度,此高度应是1.15m至1.25m之间,传声器灵敏性的轴线应与装置声级的方向一致。传声器应放置在使其振动膜到装置的声音出口面的距离为2±0.01m,如果装置有几个出口,将按离传声器近的出口距离计算。

  6.2.2声压级的测量应使用符合IEC发布的第651号技术要求(第一版(1979))的1级精度声级计来完成。所有测量应使用时间常量“F”,全面的声压级的测量用A计权网络。发出的声谱按照声学信号的傅立叶变换进行测量。或者,可以使用符合IEC发布的第225号技术要求(第一版(1966))的1/3倍频滤波器。在这种情况下,在中波段频率2500Hz的声压级应通过1/3中波段频率2000、2500和3150Hz的均方值来确定。在任何情况下,傅立叶变换方式都将作为一种参考方式。

  6.2.3声音警告装置在下列电压下供给适当的电流。

    6.2.3.1当声音警告装置用的是直流电时,在电源的终端测量的电压是额定电压的13/12。

    6.2.3.2对于供给交流电的声音警告装置,电流由与此类声音警告装置相匹配的发电机提供。声音警告装置的声学特性在由发电机制造商标明的连续工作时大的发电机转速的50%、75%、100%情况下被纪录。在试验期间,没有别的电负荷加到发电机上。第6.3条所描述的耐久性试验在设备制造上标明在上面的转速范围内选择后进行。

  6.2.4如果在应用直流电的声音警告装置的试验中应用了整流电源,在其电路接头处测得的电压交流分量在警
告装置工作时大值和小值之差不超过0.1V。

  6.2.5对于用直流电的声音警告装置,用欧姆表示的连线的电阻,包括接头和开关的电压上应尽可能靠近(0,10/12)×额定电压。
  
  6.2.6警告装置通过一制造商标明的设备牢固地安装在一质量至少是其10倍且不少于30kg的支架上。另外,应确保支架边缘的反射及其振动对测量结果没太大的影响。

  6.2.7在上面规定的条件下,按照A计权网络的声压级不超过下列值:

    (a)对用于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车上的声音警告装置,其值为115dB(A)。

    (b)对用于功率大于7kW的M型和N型车辆上的声音警告装置,其值为118dB(A)。

    6.2.7.1另外,在频率波段为1800Hz至3550Hz之间的声压级,比在3550Hz以上频率的任何部件的声压级要大些。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小于:

    (a)对于用于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车上的声音警告装置,其值为95dB(A)。

    (b)对于用于功率大于7kW的M型和N型车辆上的声音警告装置,其值为105dB(A)。

    6.2.7.2符合(b)中所提到的声音特性的声音警告装置,可应用到在(a)中所提到的车辆。

  6.2.8此装置在进行下面第6.3条所描述的耐久性试验时,如果是应用直流电的声音警告装置,其供电电压在额定电压的115%和95%之间变化,或应用交流电时,其发电机转速在制造商为连续工作所规定的发电机最大转速的50%和100%之间变化,它们都必须满足上面所说的技术要求。

  6.2.9声音警告装置被触发时和声音达到上面第6.2.7条所描述的小值时之间的时间误差,在20±5°C的环境温度下测量不超过0.2s。此规定适合于气动的或电子-气动的警告装置。

  6.2.10气动的或电子-气动的警告装置,在设备制造商设定的能量供给条件下工作时将满足与上面所述的电操作的声音警告装置相同的声学要求。

  6.2.11对于每一声音发出单元都能独立作用的多声调装置,上面所指的小值在每一组成单元独立工作下取得,当所有的组成单元同时工作时,不允许超出其综合声级的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