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昼间行驶灯/ECE R87
1. 一般规定
1.1. 每个灯都应符合下面段落中所规定的要求。
1.2. 昼间行驶灯的设计和构造应使其在正常使用中即使受到振动也能维持其良好的性能和本法规规定的特性。
1.3. 若有光源模块,要检查:
1.3.1. 光源模块想设计应为:
(a) 每个光源组件只能安装在制定的准确位置上,且只能用工具移除;
(b) 如果在装置底座有若干光源模块,在相同灯具底座上不能互换不同特点的光源模块。
1.3.2. 光源模块不能被篡改。
1.3.3. 光源模块的设计应使得无论是否使用工具,它都不能与任何已认证的可替换光源互换。
1.4. 允许与其他功能相混合的昼间行驶灯使用普通光源,并设计成用电光源控制装置
来调节发光强度。
1.5. 对于可替换的灯丝灯泡:
1.5.1. 只要37号法规及其在型式认证申请期间有效的一些了修正案没有对灯丝灯泡的
使用做出限制,便可以使用其认可的任一类型的灯丝灯泡。
1.5.2. 装置的设计应使得灯丝灯只能安装在准确的位置上。
1.5.3. 灯丝灯泡的灯座应符合IEC出版物60061的要求。灯座的数据一览表应与所用的灯泡分类相适应。
2. 光强
2.1. 每个灯具在参考轴上的发光强度不得低于400cd。
2.2. 根据本法规附录7图中定义的参考轴以外和角度范围内,每个灯的光强必须:
法规中标准光线分布表中各点相对应的方向上,其光强不得小于上述2.1条中的最小值与各相应方向上的百分数的乘积。
2.3. 在灯具可见的任何方向,其发光强度都不得超过1,200cd, 而且整个分布图中的发光强度不得小于1.0cd。
2.4. 多光源的灯具在废掉任何一个光源后,其光强要满足小的发光强度的要求,而当
所有光源都点亮时,则不能超过大光强的要求。当一组光源中有一个光源不亮时,所有光源都不亮,这组光源应视为一个光源。
3. 视表面
灯具参考轴方向的视表面面积不得小于25cm2 ,也不得大于200cm2 。
4. 光色
发光颜色为白色。要按照段落10描述的条件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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