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前雾灯/ECE R19
1. 一般规定
1.1. 根据规定提交的每个前雾灯样品都应符合本法规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
1.2. 前雾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即使在正常使用中受到振动也应能保持良好的功能和本法规规定的特性。清楚标明配光镜正确安装位置,并且确保配光镜和反射镜在使用中不会发生旋转。目视检查是否符合本段要求,若有必要,可进行安装试验。
1.2.1. 前雾灯应配备一个装置使其在车辆上也能进行调节,从而使其符合相应的规定。如果前雾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调节的话,则不需要在无法分离的反射镜和配光镜单元上安装这样一个调节装置。如果带有各自光源的前雾灯和其他前灯,组成一个单元,那么,调节装置应该能够单独地调节各自的光学系统。
1.2.2 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反射镜不能分离的前灯总成。这种类型的总成,适用法规中的要求。
1.3 根据附录5 的要求进行补充试验,以确保在使用中,光学性能没有过多的改变。
1.4 如果前雾灯的配光镜由塑料材料制成,那么,应根据附录6 的要求进行试验。
1.5 在使用可替换光源的情况下:
(a) 光源的灯座应该符合IEC 第60061 号出版物给出的特性要求。灯座的数据应和所使用的灯丝灯泡的数据相符合。
(b) 光源应很容易安装进前雾灯;
(c) 装置的设计应这样:光源只能安装进正确的位置,而不能是其他位置。
1.6 如果是B 级前雾灯,应装有 37号法规认可的灯丝灯泡,即使该灯丝灯泡不能被替换。如果:
(a) 灯丝灯泡的目标光通量不超过 2000lm
(b) 37 号法规及其型式认证期间有效的系列修正案中中没有对灯丝灯泡的使用做出限制;那么,就可以使用37号法规中的任意一个灯丝灯泡。
1.6.1 即使灯丝灯泡不能被替换,它也应符合5.6的要求。
1.7. F3 级前雾灯,光源应为:
1.7.1. 37 号法规或99号法规及其认证申请期间有效的一系列修正案所认可的一个或多个可替换光源。
1.7.2. 和/ 或,符合本法规附录12要求的一个或多个LED 模块。应检测其是否符合这些要求。
1.7.3. 和/ 或,符合本法规附录12要求的光源发生器。应检测其是否符合这些要求。
1.8 即使这些光源不能被替代,它们也应符合本法规附录 12的要求,并检测它们是否符合这些要求。
1.9 如果是LED 模块或光源发生器,应对它们进行检测:
1.9.1. LED 模块或光源发生器的设计应这样:它们只能安装在正确的位置上,而不能安装在其他位置上。
1.9.2 不同的光源模块(如果有),在同一灯罩内,相互之间不能互换。
1.9.3 LED 模块或光源发生器应该是固定的,不能随意摆动。
1.10 在前雾灯光源的总目标光通量超过2000lumen 的情况下,应在附录 1 的第10条中作出说明。
1.11 如果前雾灯的配光镜由塑料材料制成,那么,应根据附录6 的要求进行测试。
1.11.1 根据附录6 第2.7条规定测试前雾灯内部的塑料光传输元件的抗紫外线能力。
1.11.2 如果使用99号法规或本法规附录12中的光源,则不必做 1.11.1 条的测试。或者,如果采取了了措施(例如玻璃滤光镜)来防止相关的灯具部件受紫外线辐射,那么,也不必进行1.11.1 的测试。
1.12 前雾灯及其镇流器系统或者光源控制装置不应产生辐射或电力线干扰,因为这些干扰会导致车辆的电动/ 电子系统失灵5/ 。
1.13 允许前雾灯利用附加系统长期控制发光强度,也允许与另一种功能相混合的前雾灯使用普通光源,利用附加系统长期控制发光强度。
1.14 如果是F3级前雾灯,应根据附录9 的要求测试其明暗截止线的清晰度和线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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