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及其挂车转向信号灯/ECE R6
1.一般技术要求
1.1转向信号灯的设计和构造应保证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即使出现了振动等情况,
仍能正常工作,并能符合本法规的要求。
1.2使用光源模块时,应检查:
1.2.1.光源模块的设计应是:
(a) 每个光源模块仅能安装在指定的正确位置上,并且只能使用工具卸载。
(b) 如果设备的底座内使用不止一个光源模块,那么不同性能的光源模块在同一底座内不能互换位置。
1.2.2光源模块应牢固,不能随意篡改。
1.2.3不管使用工具与否,光源模块都不应机械地与被认可的任何一个可替换光源互换。
1.3如果2b类转向信号灯的发光强度没有超过2a 类的最大值,那么,应自动满足2a类稳定发光强度的要求。
1.4使用可替换灯丝灯泡:
1.4.1.如果37号法规及其在型式认证期间有效的修正案在灯泡的使用上没有限制,那么就可以使用任何一个种类或者37号法规所认可的灯丝灯泡的种类。
1.4.2装置的设计应使得灯丝灯泡只能装进正确的位置,而非其他位置。
1.4.3.灯丝灯泡的灯座应符合IEC 出版物60061 给出的特性。灯座的数据应该与相关灯丝灯泡的种类相适应。
2.发光强度
2.1 1,1a,1b,2a,2b 类转向信号灯在参考轴处的发光强度以及5,6类转向信号灯在附录1中A 方向的发光强度应不小于下表中的小发光强度,并且也不大于下表中的大发光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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