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及其挂车前后位置灯、制动灯和示廓灯/ECE R7
1.一般规定
1.1这些装置应设计和制造成即使受到正常使用条件下的震动也能保证正常使用并保持本法规所描述的特征。已被认证的前位置灯或后位置灯也可以看做是示廓灯。组合、复合或混合的前后位置灯也可以用作示廓灯。允许位置灯与其他功能相混合,共用光源,并且使用附加的系统长期对光强进行调节。但是,在后位置灯与制动灯相混合的情况下,该装置应该:
(a) 既可以作为多重光源安排的一部分
(b) 也可以用在装有故障监督系统的车辆上,无论哪种情况,通知文件中都应有这个记录。
1.1.1对光源模块进行检查,光源模块的设计应该是这样:
(a) 每个光源模块都只能安装在设计的正确位置上,其他位置均不能安装,而且,只可以使用工具将其拆卸。
(b) 如果装置的底座内不止使用一种光源模块,而且这些光源模块还带有不同的特性,那么,它们在同一底座内不能相互交换。
1.2.光源模块应该固定,不能随意篡改。
1.3.光源模块应该设计成这样:不管是否使用工具,该模块都不能机械地与任何经认可的可替换光源交换。
1.4如果前位置灯带有红外线发射装置,那么,无论红外线发射装置有没有开启,前位置灯应该符合光度和色度要求。
1.5如果:
(a) 2R类后位置灯可变光强没有超过R类或R1类的大值;
(b) RM2类后示廓灯可变光强没有超过超过RM1类的大值;
(c)S2类制动灯可变光强没有超过S1类的大值;
(d)S4类制动灯可变光强没有超过S3类的大值;
那么,应自动满足各个类型的稳定光源的要求。
1.6 至于可替换灯丝灯泡:
1.6.1只要37号法规及其型式认证申请期间有效的一系列修正案没有对灯泡的使用做出限制,那么,就可以使用37号法规认可的任一种类或灯丝灯泡的种类。
1.6.2装置的设计应是这样:灯丝灯泡只能安装在正确的位置上,其他地方不能安装。
1.6.3.灯丝灯泡灯座应该符合IEC 出版物60061中给出的特性。所使用灯丝灯泡种类的相关灯座数据也应该符合其特性。
1.7当相互关联的灯中所有功能同时操作时,该相互关联的灯的系统应满足要求。
2.发光强度
2.1两个装置中任意一个在参考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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