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及其挂车侧标志灯/ECE R91
1.1. 申请认证的侧标志灯应符合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
1.2. 侧标志的设计设制造应确保其在正常使用下,即使受到振动,也能保持良好的工作
状态以及本法规规定的特性。
1.3. 对于光源模块,应检验:
1.3.1. 光源模块的设计应为:
(a) 每个光源模块只能安装在设计的且正确的位置上,并且只能用工具将其移
除;
(b) 如果装置的底壳内有多个光源模块,不同特性的光模块不能在同一底壳内相
互交换。
1.3.2. 光源模块不能随意更改。
1.3.3. 光源模块的设计应确保不管是否使用工具,它都不能与任何可替换光源互换。
1.4. 对于可替换灯丝灯泡:
1.4.1. 只要37号法规及其在型式认证申请期间有效的系列修正案中没有对灯丝灯泡的使用做出限制,那么,就可以使用经37号法规认证的任何类型的灯丝灯泡。
1.4.2. 装置的设计应该确保灯丝灯泡只能安装在正确的位置上而非其他位置。
1.4.3. 灯丝灯泡的底座应符合IEC出版物60061规定的特性。所使用的灯丝灯泡的类型应与其底座数据相符合。
2. 发光强度
2.1. 两个样品中的任何一个的发光强度都应:
侧标志灯的类型 |
SM1 |
SM2 |
|
最小光强 |
参考轴上 |
4.0cd |
0.6cd |
规定的角度范围内(除参考轴方向) |
0.6 |
0.6cd |
|
最大光强 |
规定的角度范围内3/ |
25.0 cd |
25.0 cd |
角度范围 |
水平 |
+ _45 deg. |
+ _30 deg. |
垂直 |
+_ 10 deg. |
+_ 10 deg. |
对于多光源的灯具:
若废除一个光源,灯具应符合小光强的要求;
当所有光源都点亮时,光强不得超过规定的极大值。
串联的所有光源视为一个光源。
2.2. 附录1图中的参考轴之外和规定的角度范围内,两个侧标志灯的光强都必须:
2.2.1. 与光分布表中各点相对应的各个方向上的光强不得小于上述7.1条规定的小值与
表中对应方向上的百分数的乘积;
2.2.2. 在侧标志灯可见的空间内的任何方向,光强不得超过上述7.1条规定的大值;
2.2.3. 必须对附录4第2.2条发光强度区域变化进行测量。
2.3. 附录4给出了上述7.2.1条参数的测量方法。
3. 发光颜色
规定的光分布图范围内的发光颜色应为琥珀色。但是,如果最后面的侧标志灯与后位置灯、后示廓灯、后雾灯、制动灯组合、复合或混合在一起,又或者,与有相同发光面的后回复反射器组合在一起时,侧标志灯可以发红光。用本法规第9条规定的试验程序测量色度特性。分布图范围之外不应有强烈的颜色变化。但是,对于装有不可替换光源(灯丝灯泡和其他)的侧标志灯,应根据本法规9.1条的规定验证侧标志灯的色度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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