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ECE R38
1. 一般技术规定
每个样品都应符合下面各项的规定。
1.1. 后雾灯的设计和结构应确保其在正常的使用下,即使受到振动也能继续正常的工
作并且保持本法规规定的特性。
1.2. 若是光源模块,应这样检验:
1.2.1. 光源模块的设计应是这样:
(a) 每个光源模块只能安装在设计的正确位置上,而不是其他位置,并且只能用工具将其拆卸。
(b) 如果装置的底壳中不止使用一个光源模块,那么,不同性能的光源模块不能在同一底壳中互换。
1.2.2. 不得随意摆弄篡改光源模块。
1.2.3. 光源模块的设计应确保不管是否使用工具,它都不能与其他已认证的可替换光源模块相互交换。
1.3. 如果用可变光强控制调节F2类后雾灯的光强,其光强值不超过F或F1类后雾灯的光强,则应自动 满足F或F1类稳定光强的要求。
1.4. 若是可替换灯丝灯泡:
1.4.1. 可以使用经37号法规认证的任何类型的灯丝灯泡,只要37号法规及其在型式认证申请期间有效的系列修正案没有对这些灯丝灯泡的使用做出限制即可。
1.4.2. 装置的设计应确保灯丝灯泡只能安装在正确的位置上。
1.4.3. 灯丝灯泡的灯座应符合IEC 出版物60061的要求。灯座的数据应和所使用的灯丝灯泡的数据相符合。
2. 光强
2.1.两个样品的光强都不得小于下面规定的小值,也不得超过规定的大值,并且应在下面所示的关于参考轴的方向上测量(参考轴的角度用度数表示)。
2.2.沿H轴和V轴方向,左右10°和上下5°之间的光强不得小于150cd。
2.3.稳定光强的装置(F或F1)在观察到光的所有方向,其发光强度不得超过300cd,可变光强的装置(F2)不得超过840cd
2.4.如果是含有多个光源的单灯,有一个光源不亮时,该灯应达到所要求的小光强;所有光源都点亮时,不得超过规定的大光强。
2.5.可变强度控制不得产生信号使光强出现如下情况:
2.5.1. 超出上述6.2条和6.3条规定的范围,和超过6.3条规定的F类或F1类的大值:
(a) 对于白天和夜晚的系统来说:超过夜晚条件下的大值
(b) 对于其他系统来说:超过标准条件下 3/的大值。
2.6.参考轴方向的视表面不得超过140 cm2。
2.7.若有异议,则使用法规给出的试验方法。
3.发光颜色
按照第7条要求检测,附录3第3条规定的光分布图的范围内,发光颜色应为红色。该区域之外,不应有强烈的颜色变化。该要求适用于F2类后雾灯产生的可变光强范围。但是,对于装有不可替换光源(灯丝灯泡和其他)的灯具来说,应验证其光源的色度特性是否符合本法规相关段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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