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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对电动车开展登记并实施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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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3-10-15 14:34

  据悉,交警部门将通过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警示典型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例,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并结合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对车主进行简易的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同时,警示“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车E-Mark认证  

 

  2013年起,我省将对电动自行车开展登记并实施统一的道路交通管理。为配合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依据公安部等4部委《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等要求,交警部门近期开始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宣传工作。  

  关于电动自行车属性

  1.摩托车 motorcycle and moped定义: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电驱动的,大的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2.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以下简称“道交法”)

  3.电动自行车 electric bicycle定义: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一1999,以下简称“GB17761”)

  电动自行车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GB17761第5.1.1最高车速)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GB17761第5.1.2整车质量)

  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GB17761第5.1.7电动机功率)

  4.“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注:只有设计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才属于非机动车。GB17761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仅作为辅助能源,应能实现人力骑行,高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高车速、整车质量、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技术指标超出上述规定的电驱动车辆已属于机动车E-mark认证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