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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带总成或约束系统的动态试验/R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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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3-10-15 14:52

1.安全带总成应安装在配有座椅和R16标准附录6规定的固定的滑车上。如果安全带总成用于专用车辆或特种型式车辆上,假人和固定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由检验机构按照安装安全带的说明或按照车辆制造厂提供的资料来确定。如果安全带装有定义的安全带高度调节器,则应按车辆设计要求给定的安装位置和方式来安装安全带高度调节器。

当已经对某种型式车辆进行过动态试验,其他型式车辆的各固定点与已试安全带相应的固定点相距小于50mm时,则不必重复进行试验。此外,制造厂也可以确定试验用假想的固定位置,以便包括更多地实际固定点的数量。(国标无此段)

1.1 对于构成作为约束系统申请型式认证的总成一部分的安全带或约束系统,安全带应装在适合约束系统的车辆结构部分,该部分应按1.2.条至1.6条规定方式刚性的连接到滑车上,对于带有由不在该安全带总成中的零部件组成的预紧装置的安全带或约束系统,安全带总成应按1.2条至1.6条规定方向同必要的附加零件一起安装在滑车上。相应地,对于不能在试验滑车上进行测试的装置,制造商可以通过按照ISO3560(1975)规定的标准50km/h正面撞击试验,来验证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1.2 试验时,为保护车辆所采取的措施不得对座椅或安全带的固定点起加强或减少其结构正常变形的作用。除脚部外,车辆前部不得有限制假人前移而减少约束系统试验时受力的部分。构件上不适用的零件,只要不妨碍假人前移,可用具有同样强度的零件代替。

1.3 如果车辆或结构在前方距所试的约束系统的固定点不少于500mm 处固定或不使其活动,并且紧固装置不在结构宽度区域内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则认为该装置是合格的,对后部而言,结构件应在固定点后方足够距离上安装以保证满足上述第1.2条的要求。

1.4 应安装座椅并将其置于由检验机构所选择的对强度最不利的驾驶位置上,同时与车辆内的假人安装相匹配。座椅位置应在报告中说明。如果椅背可倾斜调整的话,应按制造商的规定锁止,当无任何规定条件时,对于M1N1类车,应保证实际椅背角尽可能地接近25° 对于所有其他类型车辆,应使该角度尽可能接近15°

1.5 为了按要求进行评估,座椅应位于适合全尺寸假人驾驶或乘坐位置的前方。

1.6 同一座椅组的所有座椅应同时进行试验。

2.应按下述方法将安全带总成佩戴在本标准附录7中规定的假人身上。在假人后背和椅背之间放置一个25mm厚垫板,安全带应调至紧贴假人,然后去除垫板使假人背部全部与椅背接触,然后进行检查以保证带扣两部分的连接方式不至产生降低锁止可靠性的危险。

3.带的自由端应伸到调节装置外足够长以便滑移。

4.动滑车使其碰撞时具有50±1km/h的自由运行速度,并且使假人保持稳定,滑车的停车距离应为400±50mm。滑车减速时保持水平,滑车减速度应通过使用R16标准附录6中规定的设备或任何能得出相同结果的其他装置来获得。本设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8规定的性能。

5.向前的移动量,和胸部位移为300mm时的车速,以及碰撞前瞬间的滑车速度。

6.碰撞后,在不打开带扣的情况下,目测安全带总成或约束系统及硬件,以确定是否有失效或断裂现象。对于约束系统试验后还应检查连接在滑车上的车辆结构部件是否有可见的永久性变形。如有变形,则应将其计入规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