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1类汽车座椅/R17
适用于M1(1) 类车辆所有座椅的一般技术要求
1. 每个调节装置和位移装置都应具有能自动工作的锁止装置。若座椅扶手或其它舒适性装置在发生撞车事故时不会给乘员带来伤害的话,则不需要采用锁止装置。
2. 对R17第2.7条定义的位移装置,其操纵件应置于座椅外侧接近有车门处。即使对位于该座椅背后的乘员,也应易于接近。
3. 在于R17第6.8.1.1条定义的区域1内的座椅后部,应通过该法规附录6要求的吸能性试验。
3.1 若按该法规附录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头型反弹加速度大于80g的持续作用时间不超过3ms,应认为满足要求。同时,试验过程中或试验后不得有危险的边棱出现;
3.2 R17第5.1.3条规定不适用最后排座椅或背对背安装的座椅。
4. 座椅背面不应有任何可能会增加乘员伤害的凸起或尖棱。如果按R17第6.1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试验时,座椅背面的曲率半径不小于下列限值,则认为满足本条规定:
区域1内为2.5mm;
区域2内为5.0mm;
区域3内为3.2mm。
区域的定义见第R17第6.8.l条。
5. 本规定不适用于:
a. 表面凸起部分的突出高度小于3.2 mm,且突出高度不超过凸出部分的一半的区域;
b. 最后排座椅和背对背安装的座椅;
c. 位于通过每排座椅最低R点的水平平面以下的座椅靠背部分。(如果各排座椅高低不同,则从后排座椅起,每一平面或调高或调低,形成一垂直阶梯,并通过次前排座椅“R”点);
d. 柔性线网类部件。
6. 位于R17第6.8.1.2条规定的区域2内的表面,若满足该法规附录6规定的吸能性试验,则允许其曲率半径小于5 mm,但不应小于2.5 mm,且表面应加衬垫以避免座椅骨架与乘员头部直接接触。位于上述区域内的部件,若表面材料肖氏硬度低于50A,上述除对附录6规定的吸能性试验的要求之外的所有要求只适用于刚性部件。
7. 在按R17第6.2条和第6.3条规定进行的试验过程中或试验后,座椅骨架、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位移装置或其锁止装置均不应失效。若产生的永久变形(包括断裂)在碰撞过程中不会增加伤害程度且能承受规定负荷的话,则该永久变形是允许的。
8. 在进行R17第6.3条和附录9第2.1.条规定的试验过程中,锁止装置不得松脱。
9. 试验后,用于或有助于乘员通过的位移装置应处于工作状态,且至少保证能松脱一次,并按需要使座椅或座椅的一部分移动。对于其它位移装置、调节装置和锁止装置,可不必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对于带有头枕的座椅,在进行R17第6.4.3.6条规定的试验过程中或试验后,如果座椅或座椅靠背不出现断裂,则座椅靠背及其锁止装置的强度满足R17第6.2条规定。否则,应进行R17第6.2条规定的试验,以检查座椅靠背及其锁止装置的强度是否满足该规定的要求。对于座位个数多于头枕个数的座椅(长条座椅),也应进行R17第6.2条规定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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