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ark认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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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赛特机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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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东新路533号蔚蓝国际9层
发证机构E4、E8、E11、E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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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车辆及零部件产品出口或配套出口到欧洲经济委员会与欧盟成员国,必须取得相应的E/e-mark证书,并在产品上印刻E或e标志。目前,签发E/e-mark证书的机构主要是欧盟成员国的交通主管部门,而欧洲经济委员会与欧盟给予每个发证国家一个编号,如E4代表荷兰、E11代表英国、E50代表马耳他等。
与此同时,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交通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书,法律效力相同,而且也相互认可。也就是说,企业的产品获得任何一个成员国交通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书,都能够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与欧盟所有成员国市场自由销售或配套。
以下是每个成员国对应的编号:
目前,进入中国签发E/e-mark证书的欧盟成员国大概5-6家,我司与其中三家欧盟成员国交通部建立了直接合作关系,分别是荷兰(E4/RDW)、英国(E11/VCA)和马耳他(E50/MCCAA)。同时,其他成员国的证书也可以签发。赛特公司自成立以来专业从事车辆及零部件E-mark认证,详细了解每家发证机构的流程与要求。企业如需了解欧盟成员国发证机构的具体规定,可与赛特认证工程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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